北京申请双体系有效期几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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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
北京申请双体系有效期几年
详细说明
3.3

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

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(3.15)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。

3.4

文件document

信息及其承载媒介。

注1:媒介可以是纸张,计算机磁盘、光盘或其他电子媒体,照片或标准样品,或它们的组合。

注2:摘纺自GB/T19000-2008,3.7.2。

3.5

环境environment

组织(3.16)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,包括空气、水、土地、自然资源、植物、动物、人,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。

注:从这一意义上,外部存在从组织(3.16)内延伸到全球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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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1

环境方针environmental policy

由最高管理者就组织(3.16)的环境绩效(3.10)正式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。

注:环境方针为采取措施,以及建立环境目标(3.9)和环境指标(3.12)提供了一个框架。

3.12

环境指标environmental target

由环境目标(3.9)产生,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须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,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(3.16)或其局部。

3.13

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

关注组织(3.16)的环境绩效(3.10)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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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引用标准

无引用标准。保留本章是为了使本版中的章节号和前一版(GB/T24001-1996)保持一致。

3、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:

3.1

审核员auditor

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。

[GB/T19000-2008,3.9.9]

3.2

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

不断对环境管理体系(3.8)进行强化的过程,目的是根据组织(3.16)的环境方针(3.11),实现对环境绩效(3.10)的改进。

注: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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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管理
1、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,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,以及关于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,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。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为能够控制,或有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。但标准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:

a) 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;

b)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;

c) 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符合;

1)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;

2) 寻求组织的相关方(如顾客)对其符合性予以确认;

3) 寻求外部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;

4)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进行认证/注册。

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。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、它的活动、产品和服务的性质、以及它的运行场所及条件等因素。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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